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朱青同志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运行方式研究》,以论文和研究报告的形式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这些研究成果从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经验教训,分析了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的建议。
一、关于养老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职工,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单位许多职工没有加入进来。养老社会保险范围过小直接带来了两个问题:第一,保险范围内的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费率过高。目前我国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费率平均已达到了20%,有的地区甚至超过了25%,这种缴费水平已经超过了许多发达国家。第二,养老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过窄不利于我国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目前在许多地区基本养老保险不涵盖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工,造成这部分职工退休后无法享受国家的养老社会保险。这种状况不利于今后的社会安定,也不利于劳动力跨所有制的流动。从发展趋势来看,今后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职工将越来越多(1993年城镇职工中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仅占3.6%,而到1997年就上升到了7.4%),如果养老社会保险的范围不扩大,上述两个问题会变得越来越严重。
二、关于养老社会保险的筹资模式
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最初的考虑是利用个人帐户的储蓄功能将养老社会保险的筹资模式从现收现付式转向基金式,以应付日益严重的人口老化。但由于过去的职工并没有通过个人帐户为自己进行养老储蓄,所以他们退休后的养老金仍要靠目前的在职职工负担。按照目前企业的缴费率,退休统筹基金并不足以支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因而不得不动用个人帐户上的缴费去弥补这个资金缺口,从而导致个人帐户“空帐”运行。这样,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实际上又成了现收现付制。那么,是否应当立即将个人帐户的“空帐”改为“实帐”,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有不同的看法。从以下情况来看,我国并不应急于将养老社会保险的筹资模式改为基金制,而只应将个人帐户作为刺激职工缴费和计发养老金的一种方法。第一,国外许多国家为应付人口老化已经或准备将养老社会保险的筹资模式从现收现付改为基金式,主要是因为他们的国民储蓄率过低(如美国一般还不到5%),想通过基金式养老保险的强制储蓄功能提高国家的储蓄水平,但我国的储蓄率很高,一直都在30%以上,近期内也不大可能大幅度下降,所以目前没有必要用基金式的养老社会保险来提高储蓄率。第二,我国未来确实面临人口老化问题,但与此同时我国负担少儿的系数会持续下降,因而我国未来的总负担系数将不会有很大提高,这就为我国应付人口老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第三,即使要实行筹资模式的转变,操作起来困难也很大。如果大幅度提高企业和职工的缴费率,则会造成在职职工的双重养老负担,企业也难以承受。
三、关于养老社会保险统筹的层次
我国目前养老社会保险统筹基本上是以地、市、(县)为单位进行的,有十几个地区建立了省级调剂基金,但真正以省为单位按全收全支形式统筹的只有上海市。养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过低带来了两大问题。一是地区之间养老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社会保险互助互济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我国目前地区之间养老的负担很不平衡。有的地区退休统筹基金有结余,有的地区出现赤字。而今后职工的养老金有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其个人帐户上记载的金额。如果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动其个人帐户上记录的缴费不能转出,今后他退休领取的养老金就会减少。这种情况显然会影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个人帐户的“空帐”问题在我国将长期存在,要解决养老保险阻碍劳动力流动的问题只能是提高统筹的层次,实行全国范围的养老统筹。从国外的情况看,也没有哪个国家养老社会保险由地方政府来搞。当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养老社会保险统筹必然涉及地区间的财政利益,所以它要求财政体制的调整相配合。
四、关于开征社会保险税
目前养老保险费主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由于征收方式缺乏强制性,加之许多地区在管理上采取差额缴拨、协议缴费等,企业欠缴现象较为普遍。鉴于上述情况,目前有一些地区改由税务部门代征养老保险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税务部门只是受社会保险部门的委托代其征收养老保险费,因而对一些故意拖欠缴费的单位不能像对待拖欠工商税收那样给当事人一定的处罚和制裁。如果开征社会保险税,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按《税收征管法》进行征收管理,则对提高征缴率会大有帮助。鉴于此,国家应尽快研究开征社会保险税。另外,由于目前养老社会保险支出压力很大,社会保险税率又不能订得过高,所以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开征一些面向富裕阶层的专项税收如汽油税、特种消费税等为养老社会保险筹资。